臨汾新聞網訊 案例簡介:今年2月,市民王女士向消費者協會反映,自己在某房地產項目選中了一套房子,銷售人員稱首付40%即可,于是王女士現場繳納了訂金兩萬元,與該項目負責人達成購房意向。而后期正式簽訂合同時,得知該項目貸款必須首付70%,由于自己無法籌夠首付款,遂要求商家退回訂金。
然而,卻遭到商家的拒絕,后經多次交涉仍無果,王女士隨即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
案例評析:消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等有關情況。”本案中,銷售方為了產品促銷,沒有告知消費者貸款情況,造成了消費者不能購房,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
另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商家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隱瞞了誠實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經過消費者協會的一番調解,最終,商家退還了王女士訂金兩萬元。
消費提醒:通過本案例消費者協會提醒大家,在與商品房銷售公司簽訂購房合同時,應認真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要明確,對房屋質量、付款要求、支付期限、購房限制、貸款限制等重要條款要詳細詢問、填寫。
同時,消費者協會也倡議各房產銷售企業,要著眼自身的長遠健康發展,企業要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責任,加強內部管理和制度約束,減少以售房為目的的故意隱瞞和虛假宣傳,切實減少此種類型的購房糾紛,為消費者提供更優質的商品及服務。
記者 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