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話說,做賊心就虛,沖動是魔鬼,誰碰誰后悔。這話真實反映了市民李大膽(化名)駕駛套牌車,為躲避交警查車,出現“撞了貨車撞新車”的窘狀,事后他追悔莫及。事實上,李大膽自吞苦果的背后,除了膽大之外,也反映出他對法律的無知。
今天的《普法》欄目,記者帶您走進臨汾市法律援助中心,山西誠敏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磊為您解讀李大膽沖動之后所觸犯的法律法規。
“做賊”還真是“心虛”
今夏某夜,李大膽駕駛套牌晉LU5XXX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車在市區某路段由東向西正常行駛。突然,他看到前方不遠處有交警查車。此時的李大膽猶如“鼠霸王”遇到“貓警長”。情急之下,他快速倒車,與由東向西行駛的某公司小型貨車相撞。
李大膽欲突破“重圍”,慌亂中又將停放在路邊的一輛嶄新大眾牌轎車撞得面目全非。
李大膽的莽撞行為,導致三輛汽車嚴重損壞,其中大眾牌轎車被撞報廢,小型貨車需要大修。值得慶幸的是,車上人員只是輕微受傷。
經交警部門鑒定,李大膽負事故全部責任,承擔其他兩輛車的維修費用及車上人員的醫藥費。
“學法”做“守法”好公民
結合市民李大膽的行為,他究竟觸犯了哪些法律?趙磊律師表示,根據《物權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趙磊還提出,李大膽還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并處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
那么,對于事故受害方而言,李大膽要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哪些責任呢?趙磊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維修被損失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失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李大膽的沖動之舉,令他后悔不已。他感嘆自己當初為何要“套牌”,若沒有“套牌”的舉動,也沒有今天連環撞車的慘劇。事后,他才大徹大悟,誓言要做一名守法好公民。
人常說:人在路中守交規,法在心中路暢通”。
因此,做守法好公民,人人有責。
記者祁欣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