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近日,消費者李先生在某品牌板材店內購買了價值15035元的板材,用于新房裝修。裝修過程中,李先生發現購買的板材存在空節、朽木、起泡等質量問題。隨后,李先生與該店負責人多次聯系,但對方稱板材質量沒有問題,經過多次交涉,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無奈,李先生向消費者協會進行了投訴。
案例評析:《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款可以從兩個層面理解:其一、3倍賠償意味著如果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的力度為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其二、500元墊底,如果按照3倍賠償所獲賠償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計算,這種兜底性規定,無疑能夠很好地震懾經營者的行為。
最終,經過消協部門的一番調查,并依據該品牌板材廠家的鑒定結果,證明該板材店銷售的某板材產品系假冒偽劣產品,因此,根據《消法》第五十五條的懲罰性賠償規定,李先生獲得了3倍價款的增加賠償。
消費提醒:就《消法》而言,其立法意義不僅僅在于補償功能,而且更重要的是制裁與預防,懲罰性條款可以有效威懾并防止他人從事制假造假行為,進而消滅造假行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該案中,李先生能獲得增加賠償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經營者的行為定性為欺詐行為。因此,在日常消費過程中,廣大消費者一定要擦亮眼睛,選擇渠道正規、質量有保證的商品。同時,也告誡廣大經營者,誠信經營乃是經營之本,切莫貪圖一時之利而丟掉了“信譽”,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記者 成華
責任編輯:席沛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