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案例簡介:2016年11月,消費者李師傅花費21800元,購買了一臺某機械有限公司生產的玉米秸稈打包機。到貨后,李師傅發現機器在使用過程中總是出現故障,無法正常運行,隨即與生產廠家聯系,說明機器在使用中屢次發生的狀況,并要求退貨,但生產廠家拒絕退貨,答復派技術人員抽時間維修。在數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李師傅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希望能得到妥善處理。
案例評析:《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本案中,在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并明確了7日之后經營者應承擔退貨、修理、更換義務的情形。
另根據《消法》有關規定,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消費者李師傅所購的玉米秸稈打包機無法正常使用,影響了其正常的農業工作,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可據上述法律實現自己的請求。
最終,經過消費者協會的一番調解,雙方達成了“退貨”協議,消費者李師傅對此結果表示滿意。
消費提醒:通過本案,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農民朋友,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維權意識,以減少或者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
記者 成華
責任編輯:席沛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