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2017年3月26日,消費者王先生向消費者協會反映稱,自己當天中午在某小型超市購買了4瓶某高檔品牌白酒,生產日期為2013年2月1日,單價為每瓶1250元,總價為5000元。然而,當他回家與朋友喝酒的時候,卻發現該酒包裝粗糙,王先生懷疑其為假冒產品,隨即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案例評析:本投訴案件,經營者違反了《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適用本款的構成要件之一是經營者實施了欺詐行為。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信息,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本案中,經營者銷售假冒酒,就是明顯的欺詐消費者行為。
同時,依據《食品法》有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的假酒如果被鑒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消費者有權向明知的經營者主張商品價款的十倍賠償。
最后,經查證,王先生購買的該品牌白酒產品屬于假冒產品。經過調解,經營者最終給予消費者14000元的賠償。
消費提醒:通過本案,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經營者,在銷售經營的過程中,一定要做到合法經營,為廣大消費者提供真實的產品、合格的產品,做到誠信經營。
記者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