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臨汾市人民政府安委會印發了《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遲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的通知》,通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了本次辦法。
通知中明確,一是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二是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三是發生事故后,超過規定時限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屬于遲報。
通知中要求,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報告負總責,并對瞞報、謊報、遲報事故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對發生單位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規定將按照情節程度分別處以200萬至500萬元不等的罰款,對發生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單位,有關部門將依法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證照;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有關人員將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礦長、經理。
通知中規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依法賦予安全監管職責的其他行業主管部門。(通訊員 段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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