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今年3月,消費者吳先生到某市場殺雞房(以下簡稱經營者),將一只重量約為8斤的公雞交給經營者宰殺,并支付了7元服務費。當天,吳先生在約定時間內到經營者處取回宰殺好的公雞,但感覺重量明顯不足,懷疑被經營者調換,但對方矢口否認。隨后,吳先生發現自己提來的雞仍在經營者處未被宰殺,雙方發生爭議。無奈之下,吳先生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要求經營者依法賠償。
本案是一起經營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故意實施消費欺詐的典型案件。《消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從合同的角度來看,經營者調換宰殺的公雞屬于服務的內容違反約定,經營者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于民事責任,《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對一般合同違約責任的規定,即違約后僅需要彌補另一方的損失即可。而對于消費這種特殊的合同,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消法》中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在本案中,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宰殺公雞的服務,服務費7元,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經營者只需要賠償消費者已經支付的7元服務費;而按照《消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服務有欺詐,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損失的,因為服務費7元不滿500元,則以500元計算。因此,本案的消費者能拿到法律規定的最高賠償額500元。
最終,經過一番調解,雙方達成一致:經營者向消費者賠禮道歉,同時經營者向消費者退還服務費用7元,增加賠償500元。
這件案例看似不算太大,但貼近廣大普通消費者的日常生活,經營者利用大多數消費者疏于關注宰殺前后雞重量變化的心理,故意調換了消費者提來宰殺的雞從中獲利,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了消費欺詐。在此,有關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進行消費的時候,應當注重證據的搜集,以便將來出現消費糾紛時可以輕松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記者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