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感謝檢察官為保護我們的生態環境所付出的努力!”日前,堯都區某村村民老楊欣喜地對檢察官說,通過檢察官們一次次的調查取證,污染隱患排除了,污染環境的企業整改了,環境越來越好,群眾將變化看在眼里,紛紛點贊。
2021年8月11日,堯都區檢察院受理了一件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的張某某等人污染環境案。經過審查,堯都區檢察院發現該案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于是迅速啟動內部線索移送機制,將有關線索移送至公益訴訟部門,并組成聯合勘查組到污染現場開展勘查工作,詢問相關證人,利用拍照錄像等手段進一步分析固定證據。
在審查案件過程中,堯都區檢察院認為涉案的源頭企業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收集、貯存、處置廢舊蓄電池的過程中存在犯罪行為,與張某某等人共同造成了環境污染,而該企業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將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人。
經查,2020年10月,被告人張某某、支某某、郭某商議共同經營臨汾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5月6日,在該公司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告人郭某與支某某收集、貯存廢鉛蓄電池共計813.039噸,并拆卸含電解液的廢鉛蓄電池,將電解液排放、傾倒至該公司廠區西側的空地里。在明知臨汾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告人李某某向該公司提供廢鉛蓄電池共計100余噸;被告人尹某某向該公司提供廢鉛蓄電池共154.237噸。經鑒定: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廠區西側廢液排放行為對土壤環境造成損害,土壤環境損害面積約為100.89平方米,體積約為37.65立方米,土壤環境損害價值約為37650元。
2021年11月13日,堯都區檢察院向堯都區法院依法提起公訴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指控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某、張某某、支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責任。判令張某某等人承擔危險廢物處置費用38062元,并通過地市級以上電臺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勘驗、取證、調查……哪里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益訴訟工作的檢察官們就出現在哪里。承辦檢察官郭瑞華告訴記者:“針對破壞生態環境的各類刑事犯罪案件,堯都區檢察院在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同時,努力踐行公共利益代表職責使命。下一步,堯都區檢察院將持續加大對涉嫌污染環境類犯罪的懲處力度,綜合運用打擊、保護、監督、預防、教育等手段,嚴懲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 本報記者
責任編輯: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