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病救人是醫生和醫療機構的職責所在,而戰勝疾病則是患者的最大愿望。有著共同目標的醫生與患者,本該是與病魔并肩斗爭的親密戰友,理應彼此信賴,相互配合,但現實中的醫患糾紛卻接連出現。這一方面在于醫療本身是個需要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能卻仍存在一定風險的行業。假如醫生與患者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假如患者對于醫療風險沒有充分的認識,親密戰友”便可能因為誤解產生抵牾;加之如今醫療體制中的種種不順暢導致醫生與患者之間“剪不斷、理還亂”的利益糾葛,更增添了醫患糾紛的復雜性與求解的難度。近年來,因醫療糾紛引發的醫鬧現象呈現愈演愈烈之勢。
現行調解機構運作過程中涉及到的專業技術問題仍然主要依賴于醫療機構本身進行判定,但既然是存在于醫患之間的糾紛,醫療機構已經陷入糾紛之中,那么,仍然由機構部門出面調解,恐怕無論怎樣努力去確保公正,也依舊難逃“胳膊肘往里拐”的猜忌與質疑。因此,僅僅設立專門調解部門還遠遠不夠。唯有醫患糾紛調解機構真正獨立于醫療機構和患者兩方,才算是首先具備了獲得醫患雙方認同的程序前提。在這方面,廣東省擬建立中立的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當屬切中題旨。尤其當廣東省衛生廳表示“真正意義上中立的調處中心,必須獨立于綜治辦、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之外”時,更令人感到欣慰,值得期待。
更進一步考慮,醫患糾紛評定的專業性有賴于具備專業技術的專家共同參與。因此,倘若僅僅是調處中心獨立于醫療機構,而相關人員依舊是從醫療機構借調的話,則難免有“換湯不換藥”之嫌。即便能保證涉事醫療機構人員回避制,但醫療機構相互之間的包庇與護短,卻同樣在所難免。在國外,醫療糾紛調處中心的人員同樣具備豐富的醫療執業經驗,但卻并不屬于任何一家醫療機構,而是專屬于醫療糾紛調處中心,同時更設有嚴格的回避制甚至異地盲審制。這些關鍵的細節,在第三方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的建設過程中,顯然不應被“有意無意”的忽視。(武潔)據新華網
來源:臨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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