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記者 張瑩超)為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切實保障農村五保對象的生活權益,日前,我市對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有所調整,集中供養標準按照每人每年7200元確定,分散供養標準依各縣(市、區)實際情況而定,且規定實際供養標準不能低于此標準。
我市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分為集中供養標準和分散供養標準,集中供養標準按照7200元/年/人確定,高于此標準的縣(市、區)按本縣的供養標準執行。分散供養標準按2014年度各縣(市、區)農民消費支出水平確定,堯都區、霍州、襄汾、洪洞、翼城、古縣、安澤、浮山、鄉寧、臨汾經濟開發區調整為6600元/年/人;侯馬、曲沃、隰縣、蒲縣調整為6010元/年/人;吉縣、大寧、永和、汾西調整為5410元/年/人。各縣(市、區)實際供養標準不能低于此標準。
按照相關規定,五保供養資金要專款專用,只能用于保障五保供養對象的吃、穿、住、醫、葬方面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積極配合監察、審計部門監督審計,對貪污、截留或擅自改變五保供養資金用途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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