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張曉鵬)9月6日,記者獲悉,省環保廳日前下發《關于環境信訪工作引入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通知》,將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引入環境信訪工作。
通知要求,各市環保局要高度重視創新環境信訪問題的解決機制,在處理環境信訪案件中積極引入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及時有效地解決因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不及時造成社會公眾的環境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問題。
根據《山西省環保系統環境污染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實施辦法》,我省各級環保部門在辦理信訪案件時,應首先組織糾紛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及時建議并協助糾紛雙方向環境損害鑒定機構申請鑒定。環境信訪工作中的損害鑒定評估應由專業從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的機構負責。鑒定機構應及時向委托方出具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報告或鑒定意見,并對其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或鑒定意見負責。
各級環保部門要組織本部門從事環境信訪工作的人員進行環境信訪中引入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學習培訓,切實提升處理環境信訪案件的能力;加強環境信訪工作中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意見的應用;在環境信訪案件中確認有違法事實的企業和個人信息,應將其違法事實和信息納入全省環保信用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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