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下午,全省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電視電話會在太原召開。省國土資源廳、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聯合發布《關于整合市縣不動產登記職責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今后,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分散承擔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登記職責將整合,統一交由國土資源部門承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指導監督并承擔轄區內不動產登記工作。《意見》指出,我省將完善不動產登記機構設置。健全完善不動產登記管理機構,適當加強不動產登記管理機構的編制配備,所需行政編制按照“人隨事走、編隨人走”的原則從相關部門劃轉,不足部分在本級行政編制總量內調劑解決。整合組建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分散在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承擔的不動產登記經辦職責將整合,組建為統一的市(縣、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指導監督并承擔轄區內不動產登記工作,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在過渡期內,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后,各部門之間要通過數據交換、數據抄送等方式,實現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按照計劃,今年10月底前,我省將完成市縣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和機構建設。
○對話
2017年,不動產信息可依法公開查詢
本報記者專訪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廳長許大純
山西如何進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本報記者專訪了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廳長許大純。
問:哪些不動產權利可依法辦理登記?
答: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問:將分散在各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到國土部門,由其統一負責指導監督土地、房屋、草原、林地不動產登記,做到登記機構、簿冊、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整合不動產職責有什么意義?
答:多年來,不動產登記工作分散在國土、林業、農業、住建等多個部門,是“多龍治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動產交易活動日趨活躍,人地關系、利益關系日趨復雜,市場經濟對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產權制度要求越來越高,分散登記的弊端日益凸顯,容易出現產權交叉登記、重復抵押等問題,也造成管理機構重復設置、資源浪費,群眾辦證不方便,已經不適應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現在,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就是要把這些工作整合到一個部門,減少多頭管理、實現一個窗口對外,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
問: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我國和全省的進展情況如何?
答:從全國來看,目前,除西藏外的30個省(市、自治區)都已完成省級層面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省編辦正式發文)。全國有108個市(州)、550個縣(市、區)完成職責整合。江蘇、四川、廣西等9個省(區)已頒發新的不動產權證書11萬多本,不動產登記證明12萬多份。當前,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已在全國各地迅速推進。
2014年1月以來,我省啟動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今年2月份,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西省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實施方案》,對全省不動產統一登記進行了安排部署。目前,省國土廳牽頭相關部門聯合在省內外進行了專題調研,省不動產登記事業機構設置正在積極推進。省國土資源廳與省編制辦聯合出臺了《關于市縣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整合的實施意見》,為我省各市縣不動產登記職責機構整合指明了方向。
問: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我省目前存在哪些具體困難?
答:省、市、縣三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設置和職能劃分比較復雜,涉及住建、農業、林業、國土等部門,尤其是市、縣兩級,機構規格、單位性質、人員編制、單位名稱等情況都各不相同。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省市一級涉及不動產業務的機構約有80家,縣一級約有620家。
全省各級住建(房管)部門已發證約313萬本,農業部門開展的全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證預計發證量8OO萬本左右,林業部門已登記發證約135萬本,國土部門已登記發證600余萬本。但是從登記資料情況來看,除近幾年新發證書基本上能夠及時入庫,建立電子檔案外,歷史上形成的登記資料電子化程度進展不平衡,有的地方還停留在紙質檔案水平。而且,各部門都沒有建立起省、市、縣一體的登記發證信息系統,各成體系,不動產登記信息不能共享。
問:未來不動產登記工作的計劃是什么樣的?
答:按照中央和我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下一步我省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從現在開始,用3年時間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正常有效運行。具體安排如下:2015年,要完成省市縣三級職責整合和機構組建,并做好基礎建設。2016年,要健全配套制度,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制度。第三,2017年,要實行信息共享,依法公開查詢。
問:目前已經有證的土地、房屋、林地等,實行不動產登記后原來的證書還有效嗎?
答:要確保工作連續和平穩過渡。目前已有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各項不動產的登記制度和成果,記載著各類不動產產權狀況,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基礎和前提。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是另起爐灶、推倒重來,而是將原先分散的不動產登記統一起來,形成統一的不動產登記體系。一方面,在機構和職責整合過程中,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做好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整理和移交,確保資料清楚、齊全,完整移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能在資料整理和移交過程中出現資料丟失的情況;另一方面,要做好各類不動產權證書有效性的銜接,即做到“不變不換”,現有的證書繼續有效。各部門要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加強溝通,明確不動產登記交接的時間節點。這個時間前的證書由原登記部門負責發放,這個時點后的證書由新成立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發放,不能出現登記發證工作的“空當”。各地各部門不能因為登記資料的交接問題而影響企業和群眾辦大證。(記者 要維維 通訊員 王建偉)
○鏈接
什么是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為什么進行登記?
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重要內容,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然要求。
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將房屋、林地、草原、土地以及海域登記的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可以減少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從而大大減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方便企業、方便群眾,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分散登記時,在農村,當事人要分別到4個不同的部門辦理4個不同的證件:《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城市居民和企業則最少要辦兩個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統一登記之后,可以大大減輕當事人負擔。
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原來由于房地分別登記,交易相對人查詢登記資料不容易,了解交易標的權利狀況很困難。利用房屋和土地分別抵押騙取銀行貸款的案例時有發生。統一登記之后,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公開查詢系統,將有效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維護不動產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
兩問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后,是否能夠“以人查房”,個人隱私是否會泄露呢?
其實,“以人查房”只是一個概念,并不是所有人的房產信息都會公之于眾,只有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可查,有關國家機關可查詢。
不動產登記政策實施后,是否會影響購房者的買房計劃,從而對房地產市場產生影響?
不動產登記制度并不直接瞄準房地產市場調控,更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房屋登記。新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只是在信息系統方面的整合,不涉及房地產市場整體供求,即使登記會引起少數拋房現象,也不會影響當前市場基本面。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