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杜鵑)省政府門戶網站近日發布《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規定,煤礦自行安排停產停建,不超過10天的可以自行驗收,并報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辦法》規定,今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證照手續齊全有效的生產煤礦,在停止生產后恢復生產,以及建設煤礦在停止建設后恢復建設的驗收工作,將采取聯合驗收、部門驗收、企業驗收三種方式。《辦法》所指復產復建驗收工作,主要針對以下停產停建煤礦進行:由于節假日放假(雙休日除外)、正常檢修維護,以及企業排查出重大事故隱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產停建的煤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發生事故等被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停產停建的煤礦。
針對煤礦不同的停產停建情形,將由當地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辦礦主體企業分類實施復產復建。對于企業自行安排停產停建(不包括企業排查出重大事故隱患并按規定停產停建的情形,下同)超過10天的煤礦,或者因發生事故被責令停產停建的煤礦,由當地煤炭管理部門(指定為牽頭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由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
關于在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中因重大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等被責令停產停建的煤礦,由當地煤炭管理部門組織進行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由當地煤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
對于企業自行安排停產停建不超過10天的煤礦,以及企業排查出重大事故隱患并按規定停產停建的煤礦,由辦礦主體企業組織進行企業驗收。驗收合格后,由辦礦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報當地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此外,煤礦停產停建今后實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要將停產停建的具體事由、期限、措施等內容,及時向辦礦主體企業報告。地方監管煤礦同時要向當地煤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辦法》明確規定,煤礦在整頓期間,必須嚴格控制井下作業人數和作業范圍,不得擅自組織生產或建設。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煤礦,不得擅自恢復生產或建設。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