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近年來,民商事訴訟案件飛速增長,生效法律文書能否得到執行已成為人們最為關注的問題。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是制約執行工作的兩大難題,而執行力量不足也嚴重制約著執行工作,如何有效緩解這一矛盾,破解執行難問題,鄉寧縣人民法院不斷創新財產發現機制,以懸賞金作為激勵,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推出執行懸賞······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是制約執行工作的兩大難題,而執行力量不足也嚴重制約著執行工作,為有效緩解這一矛盾,破解執行難問題,鄉寧縣人民法院不斷創新財產發現機制,以懸賞金作為激勵,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推出執行懸賞。規定申請執行人為了實現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可以公開發布懸賞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并據此取得執行效果后向財產線索提供人支付獎勵或者酬金。
問題
近年來,民商事訴訟案件飛速增長,生效法律文書能否得到執行已成為群眾最為關注的問題。據了解,目前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的途徑主要有三種:一是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二是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三是法院依職權調查。雖法律規定,法院可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罰款、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等措施,對其財產采取凍結、劃撥、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但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執行財產難以查找,被執行人無法申報財產,也就失去申報財產令帶來的執行便捷,更無從談起采取進一步的執行措施。由于這些原因,一些不講誠信的被執行人逃避、規避執行,法律的正義得不到體現,也影響了司法權威。而懸賞執行可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力量,使知情人能站出來提供“老賴”的住所、財產等相關信息,只要舉報線索真實、有效,法院就可以及時對被執行人的人身或財產采取強制措施,從而快速將案件執結,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懸賞執行制度實際上是對法院執行的一個重要“補缺”。
做法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鄉寧縣法院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出臺了《鄉寧縣人民法院執行懸賞制度》。對經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報告和法院依職權查找,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權的案件;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且無法查證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案件;被執行人有隱匿、轉移財產嫌疑且未在法院規定期限內如實申報財產狀況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懸賞執行。
按照執行懸賞制度規定,懸賞的金額多少,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決定。懸賞廣告費由申請執行人預交,懸賞金依照懸賞公告,舉報人提供被執行人下落或可供執行財產到位后根據約定給付。懸賞公告選擇在電視媒體上發布,也可以通過網絡媒體、戶外廣告平臺公布,還可以在小區、學校等公共場所公共宣傳欄張貼。
2018年9月,該院在執行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執行人李某應當償還申請執行人張某借款2萬余元,但李某拒不履行義務。雖經該院網絡查控后,查詢到李某名下登記有起亞牌轎車一輛,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查封。但經該院多次傳喚,被執行人李某拒絕到庭也不提供查封車輛的下落。車輛流動性大,難于控制,期間被執行人還對車輛進行了年檢。根據申請人張某的執行懸賞申請,當天該院打印了數十份印有被執行人頭像、查封車輛信息的執行懸賞公告交于申請人,讓其在被執行人可能居住的小區、活動場所、學校門口張貼懸賞公告,廣而告之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廣泛發布。第三天就接到群眾的舉報電話,稱李某在學校門口接孩子放學,同時駕駛懸賞公告中的車輛,干警們立即行動,將被執行人李某及其車輛一并扣押回法院,案件得以順利執結。同時,根據懸賞承諾,兌付給舉報人千元懸賞金。
同時,對于申請執行人為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涉民生等執行案件,該院依職權啟動懸賞執行,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大對“老賴”行為的發現概率,通過公開案件信息、身份信息等,鼓勵知情人舉報被執行人收入來源,財產轉移、隱藏情況以及被執行人的住處等線索,將被執行人的信息公開于社會之上,借助媒體的力量來制造一定的輿論壓力和氛圍,達到懸賞執行一案、震懾和教育一片的目的。
不過,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申請執行人本身面臨經濟困難,拿不出豐厚的懸賞金,賞金偏低,公眾興趣又不高,難以實現目的,所以申請執行人往往放棄該制度,因此實際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去年,該院開始試水“執行+保險”,積極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鄉寧支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涵蓋了財產保全保險、執行懸賞保險、執行救助保險等領域。
執行懸賞保險制度遵循“法院主動告知,申請執行人自愿選擇”原則,充分利用保險的杠桿效應,使懸賞金額予以放大,既減輕了申請執行人的維權成本,又可吸引更多社會力量參與查人找物,織密圍堵被執行人的網絡空間,提高執行質效。
2018年11月,申請執行人崔某某與被執行人劉某某、王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該院就首次引用了執行懸賞保險制度。此案中申請執行人自愿書面向法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并同意投保“執行無憂”懸賞保險(申請的懸賞金額為1萬元),申請人填寫保單并繳納保費(收費金額為1000元),保險公司出具執行懸賞保險保單,該院與鄉寧人保公司通過鄉寧電視臺、廣場電子屏平臺等方式公布,公布懸賞的內容、金額和時限等。一個月后,身在臨汾舉報人向該院舉報,稱與被執行人有生意往來,被執行人劉某某存在兩個身份證件,且懸賞公告上身份證號碼不一致,同時發送自己給被執行人在臨汾某銀行的賬戶打款信息,經該院查證屬實后,凍結并扣劃了被執行人劉某某的財產,被執行人并未提出任何異議并得到認可,案件順利得到執結。鄉寧人保公司在接到該院懸賞結果通知書后7日內將懸賞金打入舉報人賬戶內。同時該院向公安機關發出司法建議,核實注銷了被執行人另一身份戶籍信息。
另外,該院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中關于“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公告懸賞的要求,對經申請執行人懸賞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只有采取了公告懸賞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才能對案件應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降低“終本”程序的隨意性。
成效
懸賞執行作為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探索,對于解決執行難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首先,懸賞執行作為化解執行難的重要輔助手段,有利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通過執行懸賞,將一些長期難以執結的案件快速得到執結,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2017年至2018年,鄉寧縣人民法院懸賞了13案,其中8案成功得到執結,發放懸賞金3.5萬元。其次,懸賞執行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在全社會形成強制執行的威懾作用。通過采取懸賞執行手段,鼓勵知情人舉報“老賴”線索,使法院執行有了抓手。另外,通過將“老賴”信息公開在報紙、網站、微信,張貼在小區、住所,接受群眾舉報,給“老賴”制造輿論壓力,促使其主動到法院履行債務,也可以在社會形成良好的氛圍,維護法律權威,促進社會誠信體系構建。
意義
懸賞執行,法院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具體操作。懸賞執行的規定形式不同。懸賞執行規定形式主要由三種方式:一是法院出臺相關制度。該院已出臺了《鄉寧縣人民法院執行懸賞制度》,對這一執行方式制定了可操作性的規定。二是以發布公告的形式對懸賞執行作出規定。三是法院在發布其他公告時涉及到懸賞執行內容。
懸賞執行啟動條件不同。主要有:法院依職權無法查明被執行人財產,被執行人沒有如實申報財產;被執行人有轉移、隱匿財產可能的;被執行人失蹤或下落不明,且無法查證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案件。對上述三種情形的任何一種,都會影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該院都賦予申請執行人可申請執行懸賞的權利,有利于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懸賞執行啟動程序不同。對于啟動懸賞執行的程序,主要由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決定。二是法院依職權決定。該院以由當事人申請而啟動為原則,以職權啟動為例外,嚴格限制例外的適用范圍。
懸賞執行公告費、懸賞金負擔規定不同。懸賞執行公告費和懸賞金的負擔主要由三種方式:一是由被執行人負擔,但懸賞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申請執行人預交或預支。二是由申請執行人負擔。三是懸賞公告費等實際支出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懸賞金由申請執行人負擔。在推出懸賞執行保險機制后,各方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懸賞執行的運用并不能替代法院依職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職責。執行人員仍應主動采取網絡查控等法定的調查措施,運用限高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手段,并與懸賞執行制度、律師調查令等執行措施結合,更好地維護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合法權益。記者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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