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2016年11月,市民劉先生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他于2016年9月在我市某汽車4S店簽訂了一份購車合同,約定了車輛型號以及購車總價,并交納了定金2000元,4S店口頭承諾10月份可以提車。
到期后,4S店車行以提不到車為由一直拖延交貨,直至當年11月份,4S店又以出廠價上調為由要求投訴人在合同原價的基礎上加價購買汽車。劉先生對該4S店加價之說感到不滿,并以4S店違約為由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4S店按合同履約,以原價購買汽車。
案例評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合同違約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案例,在調解中主要解決的問題是合同違約責任的界定和消費者權利的保護。
《消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钡谖鍡l規定: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義務。”本案中,4S店在先與消費者約定了汽車交付的時間和價格,卻屢次因各種借口推遲交車,還要在原有價格的基礎上提高價格,已經違背了《消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同時,由于4S店與消費者簽訂了汽車買賣合同,并出現了違反合同的狀況,也違背了《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經過多次調解,最終,4S店同意免費贈給消費者價值2000元的保養維修代金券、導航配件等,并同意盡快按原價提供所預訂的車輛,劉先生對該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消費提醒:通過此案,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在簽訂買賣合同或交納定金時,一定要注意明確合同條款,對于合同約定的條款逐項核實、明確含義后再簽署,避免商家的合同陷阱。一旦遭遇商家合同違約行為時,應保留好相關消費憑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記者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