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2017年3月,市民王女士向消費者協會反映,前不久她在網上團購了我市一家娛樂城的消費券。然而前去消費時,商家卻表示節假日不能使用。王女士表示不滿,在與經營者爭執不下的情況下,隨即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
案例評析:根據《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服務。”本案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形成了買賣關系,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消法》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提供買賣服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約定履行,盡到自己應盡的義務。本案中,經營者也承認,確有規定具體消費時間點,只是提示不夠醒目,可能消費者沒注意到,因此,經營者應對重要的推銷信息加以強調來提醒消費者,以免消費者產生誤會。
經過消協工作人員的一番調解,商家同意王女士在周末晚上使用團購券,消費者對該結果表示接受。
消費提醒:通過本案,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通過互聯網購物消費時應多加留意商家發布的買賣信息,認真閱讀消費要求,以免落入商家的陷阱。同時,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運用法律維權。
記者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