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法律條文條款。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條文主旨:本條是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監督管理的規定。
條文釋義:危險物品具有較大危險性,需要從生產到處置的各個環節對危險物品實行規范管理,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必要監管措施,降低危險物品發生事故概率,確保與危險物品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安全、順利進行。
主管部門的審批和監督管理。由于危險物品涉及的行業領域較多,許多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危險物品相關活動的監管均有規定,按照這些規定,除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外,對應的主管部門也要根據危險物品相關的活動特點,進行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審批和監管的依據。對危險物品有關活動的審批和監管依據,除本法外還有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以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以及有關地方性法規、標準等。
關于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作了專章規定。根據該法,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該法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各個環節作了詳細規定。
本網記者
責任編輯:暢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