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參加社會活動應如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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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線索后,記者咨詢了解到,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依法參加社會活動,履行國家、社會義務,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這里所指的社會活動包括:①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②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③擔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證明人及辯護人;④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⑤《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時間等。 記者 李媛
哪些機構可以處理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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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線索后,記者咨詢了解到,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基層調解組織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設在企業內部的基層民間調解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專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作為可以調解勞動爭議的司法機關,對勞動爭議案件也有權進行審理。 記者 楊文婷
用人單位單方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什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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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線索后,記者咨詢了解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記者 李媛
勞動合同中的“生死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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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線索后,記者咨詢了解到,《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構成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第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第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第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也就是說,國家已經用法律規范的形式確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不得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來免除自己在法律上的責任,或者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例如用人單位在合同中寫上“工傷概不負責”、“死亡概不負責”等內容,并且利用各種手段迫使勞動者簽署含有上述內容的勞動合同。 記者 楊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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