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2017年4月份,消費者王先生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某品牌運動轎車。
接車幾天后,王先生發現該車前保險杠有被拆裝過的痕跡,因為兩邊縫隙有細微的區別,王先生懷疑自己購買的是一輛事故車。隨后與商家協商要求更換一輛新車,并給予必要經濟補償。但該訴求并未得到對方回應。隨即,王先生向有關部門進行了投訴。
根據《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對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行為承擔責任的方式做了一般性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最終,經過一番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汽車銷售公司一次性賠償王先生3.8萬元;更換原廠保險杠、底盤護板。
通過本案例,有關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根據《消法》的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同時,法律另有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相關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記者成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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