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明明白白消費,學法依法維權。消費者是消費環節的重要主體,消費維權是一個國家經濟文明的重要體現。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為了更好地普及消費維權知識,我市消費者協會從近年來受理的大量案件中挑選、整理了一批典型投訴案例,通過本報開設的《消費提醒》專欄,就群眾日常生活中投訴較為集中的家用電器、外出旅游、裝修物業、遠程購物、汽車售后等一批焦點案例,進行“現身說法”,為消費者提高維權能力、加強自主維權意識提供幫助。
案情簡介:市民高先生于今年2月3日在市區某家居公司定制了3套衣柜,挑選蘇香桐色作為板材,總價格為9300元。當天交付1000元定金,2月20日再次交付了7000元,余下1300元未交。隨即,家居公司派人安裝衣柜,所用材料卻與高先生所拿樣品材料不一致,價格未達到570元/平方米。
隨后,高先生拿著蘇香桐色的材料樣品,與商家協商要求換回當時指定的材料,才會將余下的1300元貨款付清。但該家居公司負責人不同意,并電話威脅高先生稱,不把錢付清就砸其房門。高先生與商家多次協商未果后,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
案例評析:《消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因此,根據此規定,消費者的索賠權包括以下內容:超時服務索賠權《消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因此,超時服務所包含的內容極其廣泛,如班機晚點、班車晚點、預約服務(如安裝閉路電視)延誤等。超時服務的索賠分為事后索賠、事中索賠。
延誤使用索賠權消費者只要不是因為自己的過錯而購買了不合格的商品從而耽誤使用的,就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精神損失索賠權因為按照現有的慣例和法規,消費者的權利受到侵犯后,能夠得到的賠償僅僅是按照商品的價格、服務價格以及相關內容計算的經濟損失。
而實際生活中,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犯后,除了經濟損失外,還有消費者為投訴、打官司耗費的精力,甚至在交涉過程中還可能遭受到人格尊嚴的傷害,即精神損失。所以,消費者應有精神損失索賠權。
贈品質次索賠權現在銷售者推出的“買一贈一”等活動中所贈送“免費”商品,其實并不是純粹的贈與,而是“有償贈與”。所以,“免費”并不能“免責”。如果消費者因使用免費產品或接受免費服務遭受權益損害的,銷售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包產品”超期索賠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相關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據此,消費者購買的消費品一旦因其自身缺陷原因而造成損害的,只要購買后未超過產品說明中所標明的安全使用期的,仍可向銷售者索賠。
消協提醒:該投訴經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與雙方多次協商調解,最終商家給予消費者高某1590元的優惠,高某交納800元余款,衣柜貨款全部結清。
通過本案,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定制衣柜一定要簽訂合同或協議,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結算。定做之前,雙方要對拿到的材料樣品進行確認,可在材料樣品上注明,并有商家簽字。
此外,一旦出現爭議時,雙方要保持冷靜,進行及時溝通,做到依法維權。
記者 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