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手機尾號6987的讀者反映:我想了解一下什么是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享有哪些權利?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是勞動合同期限中一段特殊的期間,它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具體由雙方視情況協商確定。
為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法》作出如下規定:
(1)試用期的長度及期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針對用人單位先試用再以不符合勞動條件為由任意辭退勞動者的情況,《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那么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針對勞動合同制度轉制過程中,一些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仍約定試用期的,以及在崗職工進行轉崗過程中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針對一些單位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規避法律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一些用人單位短期使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內工資的支付。《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間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記者 楊文婷
責任編輯:秦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