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手機尾號6161的讀者向本網咨詢:請問舉證責任分配的標準是什么?
接到信息后,記者向律師了解到:所謂“舉證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訴訟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其含義有兩種,即包括行為意義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行為意義的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所負擔的提供證據以證明的責任,即“提供證據責任”;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是指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不利后果,即“證明責任”。舉證責任是提供證據責任和證明責任的統一。法律規定舉證責任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在案件事實無法查明的情況下,從程序上保證裁判的公正,防止案件因事實真偽不明而久拖不決,達到快速定紛止爭的效果。
對于舉證責任的分配,通說認為有三個標準,一是普遍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二是法定特別規定標準,即在法律對舉證責任有明確分配時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如醫療糾紛時舉證責任倒置);三是酌定標準,主要是基于公平,根據證據的距離和取證的難易由法官對舉證責任進行公平分配。 記者 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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