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記者郝海軍)10月11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市政府新聞辦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就《臨汾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和《臨汾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的相關信息向社會進行發布。市公安局、市文化局相關負責人分別對兩部法規進行了發布。
《臨汾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和《臨汾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于2017年6月27日由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并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9月29日批準,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臨汾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共十六條,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概念、適用范圍、禁放區域、部門職責、法律責任、生效時間等。《臨汾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五章二十六條。第一章為總則部分,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保護原則以及主管部門等;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別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職責、保護措施;第四章為法律責任,對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設定了處罰;第五章為附則,規定了《辦法》的生效時間。
會議要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全力促進《規定》和《辦法》的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促進《規定》和《辦法》貫徹落實到位、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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