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判處一起性侵幼女案件被告人刑罰的同時,對其宣告從業禁止令,禁止被告人3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聯防安保工作。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黃島法院首次依據刑法創設的新制度懲處性侵幼女案件被告人。
刑法的“從業禁止”規定,是指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此前,“從業禁止”往往被運用于企業經營者、工程建設行業、公職人員等。
在司法實踐當中,性侵幼女的被告人通常具有畸形心理,再次犯罪的概率比較高,所以該類犯罪人群的社會危害性不容小覷。具有畸形心理的犯罪分子,如果其從事的職業能夠有較多機會接近潛在的侵害對象,無疑會給這些人的人身安全埋下巨大隱患,如何防范這些犯罪分子再次作案就成為法律制度必須解決的問題,對性侵幼女的被告人宣告從業禁止令,就是對這個問題的有益探索。
從業禁止令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職業之便利進行犯罪活動。但是該項制度的具體執行卻面臨諸多現實性問題,宣告之后的效果難以預測,對防范犯罪分子再次實施同樣犯罪的作用有限。刑法修正案(九)關于從業禁止的規定頒布實施近兩年,無論是見諸媒體的相關案件報道還是刑事司法實踐當中,法官很少使用該項制度,主要原因就是該項制度缺乏切實的執行力,約束力十分有限。
總而言之,要讓從業禁止令發揮效用,就要專注于制度的切實執行力,建立健全制度實施的配套機制。保護未成年人的措施必須堅強有力,而不能是中看不中用的擺設,要讓法官敢于根據規定禁止被告人從事相關職業,敢于公開罪犯的個人信息,打消執行監督的后顧之憂。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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