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0月1日起《臨汾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開始施行。此《規定》施行后,哪些區域是禁止燃放區域、節日慶典會不會受影響等問題,成為許多市民關注的焦點。本期《市民問政》欄目,就市民關心的話題,看《規定》上如何說。
市民劉先生問:我家住在108國道西邊的一個小區,不知道是否在《規定》禁止燃放的范圍?《規定》:禁止在臨汾市中心城區燃放煙花爆竹,中心城區范圍為:東至東外環——108國道、南至南外環——108國道、西至公路西環(臨夏線)、北至公路北環——108國道,含上述四條道路。
前款規定以外的行政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范圍,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另外,文物保護單位;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敬老機構、學校、幼兒園;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點。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民王女士問:我家在市區開門店,以前也經營過煙花炮竹,以后不知道還能不能售賣?《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
市民白先生問:如果有人違反規定怎么處罰?《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除了上述市民關心的問題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有權進行勸阻,或向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舉報。
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煙花爆竹燃放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記者郝海軍
責任編輯:付基恒